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日食安办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领取奖金的途径新增汇款方式,同时食品标签等问题也可进行举报,最低奖励200元。
举报食品标签问题纳入奖励范围
与旧版《办法》相比,此次修订的《办法》中,“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据市食药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孟德胜介绍,有些举报线索,例如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但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此次修订将此类举报线索也纳入了奖励范围,意味着举报奖励的范围扩大了,门槛降低了。
哪些问题属于食品标签问题呢?孟德胜举例说,比如散装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包装上缺少上述信息,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食品标签问题,可向食药部门举报。”孟德胜说,对于上述一部分最新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案件线索,最低将给予200元的奖励。
鼓励行业内人士举报“潜规则”
领取奖金的途径增加了汇款方式。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这改变了此前举报人只能到现场领奖的情况,便捷了奖励资金的领取程序、增加了领取渠道。
新修订的《办法》还鼓励业内人士举报行业内“潜规则”。“业内人士”的举报是食药监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线索,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此次《办法》规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也可获举报奖励
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有两类情形在无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也可给予举报奖励。处罚决定是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之一,但对两方面情形做出了例外规定: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部门也可以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据了解,《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曾先后在2011年,2014年进行修订,举报奖励范围从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涵盖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随着举报奖励人逐年增加,发放金额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共发放举报奖金近20万元。在过去的举报奖励发放过程中,曾出现过举报人逾期未领奖的情况。市食安办提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