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西大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闪婚闪离”的离婚纠纷,最终判准原、被告离婚。
2016年2月23日,黄某与农某经人介绍认识,4月12日,两人便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时由黄某给付农某彩礼3万元及金戒指一枚。4月13日,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次日便一同前往广东务工,6月5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农某便从广东返回娘家居住,直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9月25日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农某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熟悉,相识1个多月便举行了订婚仪式,2个月不到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不到20天,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准予原被告离婚。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造成原告陈某一定程度上的生活困难,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农某离婚,被告农某返还原告黄某彩礼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