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产在线
首页 > 资讯 > 社会资讯 > 正文

乌鲁木齐一男子服刑期间再次犯盗窃罪 判四年六个月

来源: 亚心网  发布日期:2016-11-08

男子服刑期间再次犯盗窃罪

新账老账一起算判四年六个月

一名服刑人员马依山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进行盗窃犯罪,被抓获。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又以被告人马依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余刑十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6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追缴的赃款34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4岁的马依山,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因有病不适宜关押于2009年12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12月21日送交当地派出所执行。

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依山在乌市新市区安宁渠镇 一手机店附近,趁店内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该店内,将柜台内的63部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63部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7675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追缴赃款3400元。另、被告人马依山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其余刑为十个月零八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依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767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依山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应当将余刑与新罪的刑罚合并处理。被告人马依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依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法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