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良明挪用资金罪一案,近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良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冯良明利用其担任码头镇苏山村四组组长之便,于2011年1月29日将他保管的本小组土地征地补偿款11万元,用于购他私人参与挖沙船的股份权。从事个人营利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冯良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退赃积极,故一审法院依法对他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