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徐某指认装运废酸的江都宜陵码头 本版图片均由通讯员提供
2014年“5·15”新通扬运河水质异常事件在当地曾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的“真凶”是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1月6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德司达公司因向新通扬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被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这也是目前江苏省因污染环境罪被罚金额最高的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又被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环境修复费2428.29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臧晓松 通讯员 黄燕 沈兆明 潘玉明 管鑫
事发
100多吨废硫酸牵出南京企业偷排案
2014年5月14日,扬州与泰州交界河流发生水污染事件。此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船舶等进行排查。
同年5月19日下午,相关部门在该水域的一处码头旁发现一艘无人看管的“俞垛机1048”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上装载有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态化学物品,此后又联系到船主丁某。据丁某交代,他是受王某乙的委托处置废硫酸的。经过鉴定,查获的废硫酸共计129.92吨。事实上,丁某并不具备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鉴于案情重大,江都区公安局当天就对丁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同年5月24日,丁某的上家王某乙被警方抓获。同年6月10日,王某乙的上家、来自德司达公司的王某甲和黄某也被抓获。
黑心
请黑公司处理废酸,他们还捞回扣
德司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地址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硫酸平均浓度为59.34%。通常情况下,浓度为50%以上的废酸处理价格为每吨3000元左右。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甲(女)是废酸处置工作的总负责,2010年起,她与经营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的王某乙联系后,明知对方没有废酸处理资质,仍将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由王某乙处理。
此后具体对接工作由德司达公司罐区主管黄某负责,每次看到废酸储罐的液位比较高时,他就打电话给王某乙,王某乙再安排驾驶员徐某开车来运废酸。
每月的废酸计量单和统计数据都会交给王某甲。然后王某甲根据公司废酸出厂的过磅单核对账目,制作付款申请单后交总经理李某签字认可。
在这背后,还有其他见不得人的勾当。黄某向王某乙提出要从废酸处理费中拿提成,双方商定第一次黄某每吨提成20元,以后每吨提成50元。从2011年1月到2014年春节期间,黄某共收到28.1万元的废酸提成费。而王某甲逢年过节时共接受王某乙所送购物卡总价值3万元左右。
转手
2698吨废酸夜里偷排到运河中
德司达公司的出门登记簿显示,2010年9月3日至2014年5月18日,徐某驾驶的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合计拉废酸397次。王某乙接收废硫酸后,以每吨150元的价格转给了丁某。
白天,装着废酸的槽罐车停到南京六合区杨新路停车场,到了晚上,驾驶员徐某开车将废硫酸运至丁某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姜堰马庄码头、姜堰清源净水剂厂、姜堰振昌钢厂码头等地的船上。
驾驶员徐某在运输废酸过程中,发现丁某厂里没有任何废酸处理设备,而且丁某都是让其将废酸卸到他停靠在码头的船上,猜想他可能利用船将废酸偷排到河里,于是将此情况向王某乙汇报,但王某乙并未理会。
事实也正是如此,丁某随后安排船工驾驶套牌“俞垛机1048”船,将其中2698.1吨废硫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船工孙某称,每次他们都是天黑时将船开到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河、卤汀河交叉处,用水泵将船内的废酸排掉。其中一名船工证实,一般都是选择水面比较宽、水流比较急的地方倾倒。
心虚
事发后公司总经理安排下属毁灭证据
2014年“5·15”新通扬运河水质异常事件发生后,德司达公司总经理李某担心会对公司有影响,让王某乙不要承认查到的是废酸,并要求各部门将相关书证物证处理掉,将称重单上的货物名称由废酸改为硫酸退货,将废酸罐里残留的废酸排入废水池中,并将罐上的“废硫酸”字样改成“硫酸”,让王某甲将电脑中的相关数据全部删除。
随后王某甲根据安排,将废酸称重单等所有手续汇总后放在档案室,撕掉付款凭证、称重单,并用手机拍照固定,删除邮箱和电脑里关于废酸的文件等。就连她收到的王某乙所送的购物卡,事后也因为害怕扔到河里了。
王某甲还打电话给黄某,让他不要再联系王某乙到公司装废酸,并把公司内有关废酸处理的数据都删除,黄在删除前用U盘将数据备了份。
不过经过警方调查,还是查出了真相。更关键的是,民警还拿到了有数据拷贝的U盘,之后涉案人员陆续被查获,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
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罚2000万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废酸绝大部分危险废物被排入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体中,对水资源的破坏后果严重、对沿河企事业机关单位、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长期存在、极其严重,治理成本亦特别巨大。
法院最终裁决: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其他多名涉案人员也都获刑。
此后德司达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主审法官尹晓涛介绍,罚金2000万元,也是目前江苏法院开出的最大一笔环境污染罚金。
再诉
省环保联合会索赔环境修复费用2428万
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技术报告》显示:德司达公司排放的废酸液中主要成分为硫酸并含有大量有机物,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生物、水体、环境的危害极大。丁某非法排放至扬泰交界处河流水体的2698.10吨废硫酸应认定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乙、丁某非法排放2698.10吨废酸液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值:2000元/吨×2698.10吨×4.5(倍率)=2428.29万元,该报告被法院采纳。
2016年12月8日,上市公司浙江龙盛集团发出“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这份公告披露,该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起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被索赔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公告同时称,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已经预提费用2428.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