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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到过期火腿肠索赔遭拒 超市称查无此货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日期:2017-02-20

在超市买到过期火腿肠,费先生展示维权证据

“我在超市买的火腿肠过期20天了,找超市要求赔偿,超市工作人员不认账,让我去到法院起诉。”

近日,沈阳市民费先生在沈河区文艺路大润发超市购物,费先生称,因为一根过期的火腿肠,让他遭遇维权烦恼。

市民投诉:买到过期火腿肠 索赔1000元遭拒

费先生介绍,2月11日,他到沈河区文艺路附近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在收银台交款后,人并没有离开超市,发现购买的一根火腿肠已经过期,火腿肠单价为4.2元。

费先生称,火腿肠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保质期为90天,根据上述产品信息,火腿肠已经过期。

发现上述问题后,费先生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给出说法,并提出赔偿要求。

费先生介绍,当时,他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超市方面提出退货并赔偿1000元的赔偿要求,对此,超市方面表示不同意,维权陷入僵局。

记者核实:超市称“查无此货” 商家不应承担责任

2月16日,记者和费先生来到大润发超市,费先生向记者出示了火腿肠和购物发票等维权证据。

针对费先生的投诉,大润发超市客服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接到消费者费先生的投诉后,经过深入排查,超市卖场内从未销售过该批号的火腿肠,费先生有关火腿肠的投诉与超市无关。

上述负责人称,根据超市方面掌握的情况,消费者曾经多次到超市购物,并向客服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消费者对于超市方面的回应不能接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对此,费先生表示,在维权过程中,他保存了相关录像证据,下一步,他准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律师说法: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维权只需提供初级证据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食品过保质期、消费者通过感官发现商品已经变质、酸败,但是还在销售的,以上这些情形都视为明知,在此情况下,商家如果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消费欺诈。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杨继新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如果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可以向超市经营者提出最低1000元的赔偿要求。

杨继新同时提示,消费者购物遇纠纷,维权时只需提供所购商品、购物小票和产品初级证明材料即可,如果商家对于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认可,商家需用证据反驳,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商家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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