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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制办公布新条例 生产毒菜注水肉或被罚30万

来源: 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2-03-27

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被罚30万元!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集意见。

市民可于本月28日前来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2,邮编518035),或通过电子邮箱 jinwx@fzb.sz.gov.cn 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告知。

给猪肉注水将被重罚

“条例”表示,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和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同时,特别对一些目前发生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包括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假、劣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而违法上述规定的,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3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贸市场不公示质检结果罚3万

“条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进货台账,以及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等。

同时,农产品经营者也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禁止采购、经营“从禁止生产的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收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市场开办者则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否则将处以3万元罚款。

超市售卖不合格农产品或吊证

大型连锁超市(商场)、配送中心的经营者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配备专职(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证明文件。验明的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证明文件,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大型连锁超市(商场)、配送中心禁止采购、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无生产记录的农产品(但从批发市场采购的农产品除外);法律、法规禁止采购、经营的其他农产品”,将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并处以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年三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允许进场

“条例”称,将重点监督抽查检测“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农产品;来源地不明的农产品;无生产记录的农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地域生产的农产品”。

在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增加对同类、同一来源地农产品抽查检测的频次。

对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的农产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在安全风险评估期间,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

“条例”还规定,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品种农产品,有“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或“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形之一的,将被政府网站或者政府公报等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

此外,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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