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起,《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开始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根据《办法》,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可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类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从2012年5月起,东莞施行《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是在201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根据新《办法》,具有东莞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临时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符合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报销比例增10个百分点
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东莞将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突发意外事件救助,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救助金。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0000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参照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比2012年,新《办法》,将救助标准有所调高。如此前对于重大疾病,只给予自负医疗费用40%的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此外,《办法》还将救助服务纳入,提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监督临时救助工作,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22832536(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22832508(市民政局人事监察科)。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临时救助对象开展入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