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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15岁少年驾车致人重伤成被告

来源: 《北方新报》  发布日期:2016-12-19

日前,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车致人重伤案。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之一是一名15岁的男孩。他在其姑夫柴某的指使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路上,不料将他人撞成重伤,导致对方终身残疾。这起案件非常罕见,惨痛的教训引人深思。12月12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驾车肇事

12月12日,包头市石拐区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马超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事发过程。5月18日18时30分许,15岁的党某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和姑父柴某(柴某在副驾驶上坐着)沿石拐区沙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拐区三岔口村小路壕桥右转弯进入支路时,与由南向北郭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重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交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过勘查与询问得知,驾驶人党某年仅15周岁,上初中辍学在家,无驾驶资格;双方车辆均未上户,也未投保道路交通强制保险。交警了解得知,2015年柴某购买了这辆二手重型自卸货车,从事运输生意。事发当天,柴某和党某驾车准备去拉沙子,没想到在拐弯时与正常骑摩托车的郭某相撞。

交警询问党某是否自愿驾驶该机动车?党某说,是其姑父柴某让他开的,不是他主动提出开车的。交警询问柴某,为什么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成年的党某驾驶?柴某称,党某会开车,平时也经常开车,他比较相信侄子。

认定责任

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起了疑问:由于驾驶人是未成年人而车主柴某在副驾驶乘坐。在认定责任时,柴某是否也对事故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呢?

这起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是包头市近5年来第一次发生。事故发生后,石拐区交管大队非常重视,交通事故背后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驾驶员系未成年人,在办案过程中要高度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办案程序较其他事故当事人需要更加细致、谨慎;二是双方车辆均未投保保险,事故的损害赔偿难度较大;三是肇事车乘车人柴某是否有纵容、指使、强迫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情节,这一点同样是这起事故的难点和重点,不仅涉及到日后的损害赔偿结果,更是事故责任划分和案件定性的关键。

针对上述难点问题,事故中队制定了针对性的工作思路,石拐区交管大队通过结合上级部门指导意见,多次召开案情会议,邀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专家进行研讨。同时,参考其他省市发生的类似案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显示,柴某在明知车辆未上户且未投保相关保险的情况下,有指使未成年人党某驾驶机动车的情节。最终,石拐区交管大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车主柴某指使、纵容未成年人党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柴某和党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

10月11日,该案在石拐区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记者了解到,该事故导致郭某骨盆粉碎性骨折、乙状结肠造瘘术、肛门毁损等伤情,经权威部门鉴定为重伤二级。郭某终生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交管部门提醒家长们,坚决不能让未成年人触碰和驾驶机动车。如果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肇事,监护人或者纵容、指使未成年人驾车的成年人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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