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 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了,钱包里只有370元现金,捡钱包的男子竟开口要500元酬金。前天晚上,花300元钱才拿到钱包的李女士(化姓)拨打新闻热线吐槽此事。
李女士说,4月30日晚上,她在中北路凯德1818商场电影院看电影。在大厅等候时,她随手将钱包放在凳子上忘记拿走。后来,她发现钱包不见了,赶快报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当天晚上9点22分,她离开电影院大厅后,坐在对面的一名男子拿起她的钱包后走进厕所。十几分钟后,该男子离开电影院,骑电动车往洪山广场方向离去。
5月1日,李女士接到电影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一名男子主动与他们联系,说捡到了她的钱包愿意归还。李女士和该男子联系,该男子称钱包里的东西都没少,可以还给她,条件是必须给500元钱作为酬谢。李女士很无奈,包里只有370元,可钱包里有信用卡、身份证、驾照、医保卡,补办证件非常麻烦,只好答应。前天晚上,男子在电影院门口把钱包还给了李女士,李女士从钱包里拿出300元钱酬谢。李女士感到很困惑:这事合理合法吗?
对此,记者咨询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邱华。邱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适当的保管费用作为报酬。报酬费用的标准应该由遗失物品的价值和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等来定。虽然归还失物要酬金的做法不违法,但不值得提倡,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提倡拾金不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