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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区重建用地免征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出让收入

来源: 中新网  发布日期:2010-07-18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地震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灾区经济负担,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一是地震灾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二是非地震灾区为安置地震灾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是地震灾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上述优惠政策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
通知强调,地震灾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对灾后重建用地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的规定,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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