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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奖励举报食品违法 最低200元最高奖10万元

来源: 四川日报  发布日期:2012-03-21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我省首次出台有关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意见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不属奖励范围

□举报人应是实名或有关部门能核实其有效身份□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共同举报的,共领奖金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3月19日,《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并印发各市州政府执行。这是我省首次出台有关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意见,对凡举报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单项奖励金额将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励范围:
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

统计显示,全省现有食品生产企业1.5万家,食品经营者24万户,持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17万家,监管难度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根据《意见》,凡举报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奖励范围。

《意见》明确,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等,不属于奖励范围。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身份资料及举报情况公开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

奖励标准:
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不受上述奖励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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